事物以中为正,脏腑以温为平,故过热大凉,皆非所宜。脏腑有热者,则大便数日不通 ,热蓄血聚,壅遏不行,势必增剧,不得已则下之。若或下,为害不浅,故大便如常,是内 无蓄热,切不可再下,此前人言之谆复者。盖惊策后人,使无误尔。方书论五实证,人能食 而大便秘,脉大皮热无汗。又有热证相兼,睹可下之。又论五虚证,令人不能食,呕吐皮寒 ,脉细,大小便利,则宜补之。以此而观,脏腑既已过如常,则知里无毒热。若下之者,岂 不为重虚者乎?大便既如常,有大热证者,但利其小便,则虽热亦不能为害矣。常观病者, 大便不濡泻,有虚证,用温药而愈者有矣。大便濡泻,又用下药而愈者,未之闻也?虽或有 之,是食积,或冷热不和,互相为害,但半补半利,去其食积,分其冷热,此非正下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