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 概举。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 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 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 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 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HT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 ,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责看守状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