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证而用之。是谓因方。如痈毒之起。 肿可敷也。蛇虫之患。毒可解也。汤火伤其肌肤。热可散也。跌扑伤其筋骨。断可续也。凡此之类。 皆因证而可药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证同而因不同耳。盖人之虚实寒热。各有不齐。 表里阴阳。治当分类。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有同于表而不同于里者。所以病虽相类而但涉内伤者。 盒饭于血气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谓因方之类尽可因之而用也。因之为 用。有因标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误认因方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