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患人正坐,曲脊伸臂。以指揣项后脊骨,自第一至第五(更有大,在第一上 宛宛 陷中,非有骨也。有骨处即是第一,二字《千金方》古方并作“椎”。王唯一校定《明堂 经》改木旁为佳。)逐以墨点记之,令上下端直分明(墨点讫,便以蛤粉干,即免有擦 动。)自第四至第五,更以蜡纸或篾,比量两上下相去远近,折为三分,亦以墨 界脊上间,取第四下二分微多,第五上一分微少,用浓墨圈定,此是灸穴。相去六寸 之中,以为两穴高下远近之准(《千金方》谓穴近第五,用准望取之,故谓上三分之一 也。)更量两,相去则同身寸一寸三分七厘微缩。有无大段,长短不同,以参合《甲乙经 》自大至脊并二十一,共长三尺之法,若骨分明,纵有不同,穴以数为定。 若以大至尾骨三尺法校之,则令其人平身正立,用劲直杖子,以地比度至脐中心截 断, 回杖子于背上,当脊骨中杖子尽处,即是第十四下,第十五上,当中命门穴也。又自命 门穴上,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即是第四下九分七厘,第五上四分,其两旁各三寸 ,乃膏肓穴也。若自第一比向下,则当同身寸五寸一分有余是也。然人身上下停长短各 自不同,大概当以骨为定也。王冰注《素问》云∶脊节为椎,脊穹为。 \r揣椎骨定穴高下法\p06-d16a8.bmp\r \r量脐心法\p06-d16a9.bmp\r \r量命门穴上尺寸法\p06-d16a10.bm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