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皆《骨度》篇古数,然骨之大者则大,过小者则不及,此亦言其则耳)
    头部
     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发所覆者,颅至项一尺二寸。(颅额颅覆者,言前发际至后项发际也。) 发以下至颐长─尺。(颔中为颐,颔,腮也。)两颧相去七寸。角以下至柱骨,长一尺。(耳上侧旁曰角。 肩膺上际颈根曰柱骨。)耳前当耳门者,广一尺三寸。耳后当完骨者,广九寸。(完骨,耳后发际高骨也。) 项发以下至背骨长三寸半。(自后发际以至大椎项骨三节处也。)头部折法。以前发际至后发际折为一尺二 寸。如发际不明。则取眉心直上后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为直寸。横寸法,以眼内角至外角比为一寸。 头部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督脉神庭至太阳曲差,曲差至少阳本神,本神至阳明头维,各开一寸半。自神庭至头维,共开四寸半。
    胸腹部
     结喉以下至缺盆中,长四寸。(此以巨骨上陷中而言,即天突穴处。) 缺盆以下至之中,长九寸。中至天枢,长八寸。(天枢,足阳明穴名,在脐旁,此指平脐而言。) 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横骨横长六寸半。(毛际下骨曰横骨。按∶此古数,以今用上下穴参较多有未 合,宜从后胸腹折法为当。)胸围四尺五寸,腰围四尺二寸,两乳之间,广九寸半。(当折八寸为当。) 两髀之间,广六寸半。(此当两股之中,横骨两头之处,俗名髀缝。)胸腹折法∶直寸,以中行为三。自缺盆 中天突穴起,至岐骨际上中庭穴止,折作八寸四分。自上岐骨际下至脐心,折作八寸。脐心下至毛际曲骨 穴,折作五寸。横寸,以两乳相去折作八寸。胸腹横直寸法。并根据此。
    背部
     膂骨以下至尾二十一节,长三尺。(膂骨,脊骨也。脊骨外小而内巨,人之所以能负任者,以是骨之巨 也。脊骨二十四节,今云二十一节者,除项 骨三节不在内。尾骨,男子者尖,女子者平。)背部折法∶自大椎至尾, 通折三尺。上七节,各长一寸四分一厘,共九寸八分七厘;中七节,各一寸六分一厘,共一尺一寸二分七厘, 第十四节与脐平;下七节,各一寸二分六厘,共八寸八分二厘。总共二尺九寸九分六厘。不足四厘者,有零未 尽也。直寸根据此,横寸用中指同身寸法、脊骨内阔一寸,凡云第二行夹脊一寸半,三行夹脊三寸者, 皆除脊一寸外,净以寸半、三寸论。故在二行,当为二寸。在三行,当为三寸半。
    侧部
     自柱骨下行腋中不见者,长四寸。(柱骨,颈项根骨也。)腋以下至季胁,长一尺二寸。(季胁,小肋也。) 季胁以下至髀枢,长六寸。(大腿曰股。股上曰髀。捷骨之下,大股之上,两骨合缝之所,曰髀枢,当足少 阳之环跳穴处也。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四肢部
     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臂掌之交曰腕。 )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 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 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踝骨(义见前。)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外 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膝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腿弯也。跗,足面 也。膝在前,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足长 一尺二寸,广四寸半。手足折量并用后中指同身寸法。
    同身寸法说
     同身寸者,谓同于人身之尺寸也。人之长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横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 身寸法一概混用,则人瘦而指长,人肥而指短。岂不谬误?故必因其形而取 之,方得其当。如标幽赋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经用一经而可正。盖谓并邻经而正一经,联邻穴而正 一穴。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韵,而夹其声于中,则其经穴之情,自无所遁矣。故头必因于头, 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总其长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谓之同身寸法。法附前各条 之下,而后之所谓中指同身寸法者,虽不可混用。而亦有当用之处,并列于后。
    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圆曲交接如环,取中指小节横纹两头尽处,比为一寸。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横寸, 无折法之处,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古今尺寸不同说
     《骨度》篇曰∶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伯高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盖古之 尺小,大约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 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其余仿此。然骨大者,必有太过;骨小者,必有不及。凡用折法者,但随人之 大小而为盈缩,庶尽其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