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第十卷第二十二篇。凡四十八证。前三阴三阳篇中。悉具载之。(此与第十七十八语意同。) 上记十一篇。叔和分经及述经外之余言。附己意以撰次之。合经亦十一篇。共目二十二。以 为全成仲景氏未韦之遗书者也。而第十七。十八。二十二。三篇。则又皆抱空名而拥虚位。无册 条之可检。实则一十九篇之条册耳。皆叔和所纪之旧额如此。世固有少此以为非仲景之全书而起 其说者。呜呼。是书也。仲景之作于建安。汉年号也。出自叔和之撰述。晋太医令也。相去虽 不甚远。盖已两朝相隔矣。是仲景之全书。非仲景之全书。诚不可晓也。然纵非全是。不是全非。 断可言也。是是非非。全责在我。反我自责。则是不是。非不非。全不全。自有可见者在也。见 一焉。则仲景之所以为仲景者。可寤寐皆得全见之矣。其神其妙。又何待言。凡我同袍。尚期同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