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十劝
    (一)伤寒头疼又身热。便是阳证。不可服热药。
     伤寒传三阴三阳。共六经。内太阴病头不疼身不热。少阴病有反发热无头疼。厥阴 病有头疼而无发热。故知头疼又身热。即是阳证。若投热药必不救。
    (二)伤寒当直攻毒瓦斯。不可补益。
     邪气在经络中。若随证早攻之。只三四日痊安。医者乃妄谓先须正气。却行补益。使毒瓦斯流炽。致杀人。
    (三)伤寒不思饮食。不可服温脾药。
     伤寒不思饮食。自是常事。终无饥死之理。如理中丸之类。亦不可轻服。若阳病服 之。致热气增重。或致不救。
    (四)伤寒腹痛亦有热证。不可服温暖药。
     难经云。痛为实。故仲景论腹满时痛之证。有曰痛甚者加大黄。夫痛甚而反加大黄 。意可见也。惟身冷厥逆而腹痛者。方是阴证。须消息之。每见医者。多缘腹痛便投热药而致杀人也。
    (五)伤寒自利。当看阴阳证。不可例服补暖及止泻药。
     自利惟身不热。手足温者。属太阴。身冷四逆者。属少阴厥阴外。其余身热下利。 皆是阳证。当随证根据仲景法治之。每见医者。多缘下利便投暖药及止泻药而杀人。
    (六)伤寒胸胁痛及腹胀满。不可妄用艾灸。
     常见村落间有此证。无药便用艾灸。多致毒瓦斯随火而炽。膨胀发喘而死。不知胸胁 痛。自属少阳。腹膨胀自属太阴也。此外惟阴证乃可灸耳。
    (七)伤寒手足厥冷。
     当看阴阳。不可一例作阴证治。有阴厥。有阳厥。医者少能 分辩。阳厥而投热药。杀人速于用刃。盖阳病不至于极热。不能发厥。仲景所谓热深者 厥深也。热深而更与热药。宁复有活之理。但看初得病而身热。至三日以后热气已深。 大便秘。小便赤。或谵语昏愦。及别有热证而反发厥者。必是阳证也。宜急用承气汤下 之。若初得病身不热。大便不秘。自引衣盖身。或下利或小便数。不见热证而厥逆者。 即是阴厥也。方可用四逆汤之类。二厥所以使人疑者。缘脉皆沉。然阳厥脉沉而滑。阴 厥脉沉而弱。又阳厥时复指爪却温。阴厥常冷。此为可别也。
    (八)伤寒已在里。即不可轻用药发汗。
     伤寒证须看表里。如发热恶寒则是在表。正宜发汗。如不恶寒反恶热。则是里证。 若医者一例发汗。则所出之汗。不是邪气。皆是真气。邪气未除。而真气先涸。死者多 矣。又半在表半在里之证。及无表里之证。不惟皆不可下。仍亦皆不可汗。但当随证而治之可也。
    (九)伤寒饮水为欲愈。不可令病患恣饮过度。
     病患大渴。当与之水以消热气。故仲景以饮水为欲愈。人见此说。遂令病患纵饮。 由是为呕。为哕。为咳逆。为下利。为肿。为悸。为水结。为小便不利者多矣。且如病 人欲饮一碗。只可半碗之水。少少与之为善也。
    (十)伤寒初瘥。不可过饱及劳动、或食羊肉、及行房事与食诸骨汁、并饮酒。
     病方愈。脾胃尚弱。食而过饱。不能消化。病即再来。谓之食复。病方愈。气血尚 虚。劳动太早。病亦再来。谓之劳复。又伤寒食羊肉。行房事。立死。食诸汁饮酒者。 再病之也。予每念父祖俱死于伤寒。乃取仲景所着。深绎熟玩。八年之后。始大通悟。 阴阳经络。病证药性。俱了然于胸中。缘比年江淮之民。冒寒避寇。得此疾者颇众。兹 根据仲景法随证而施之药。所活不啻数百人。仍知伤寒本无恶证。皆是妄投药剂所致。因 追悼父祖之命。皆为庸医所杀。而又叹人无间于贫富贵贱。于此不能自晓。则轻付一命 于庸工之手也。今辄摭其流弊多误有害于命者。略开其说。目曰伤寒十劝。其言不欲成 文。冀人易晓而以为深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