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首言热病者皆伤寒之类。故即以热论名篇。
    今夫热病
    甲乙。外台。无今字。
    伤寒之类也
    张云。伤寒者。中阴寒杀厉之气也。寒盛于冬。中而即病者。是为伤寒。其不即病 者。至春则名为温病。至夏则名为暑病。然有四时不正之气。随感随发者。亦曰伤寒。寒邪束于肌表。则玄府 闭。阳气不散越。乃郁而为热。故凡系外感发热者。皆伤寒之类。马云。水热穴论。帝问。人伤于寒。而传为 热。何也。岐伯曰。夫寒盛则生热也。又此处王注。以伤寒论中。至夏变为热病之热病强解。甚非。盖未有伤 于寒而不成热者也。非但至夏之热病为然也。简按王引伤寒例文。暑病。作热病。五十八难云。伤寒有几。其 脉有变否。然。伤寒有五。有中风。有伤寒。有湿温。有热病。有温病。其所苦各不同。知是中风伤寒湿温热 病温病。古总称之伤寒。则王注不可废。
    巨阳者诸阳之属也其脉连于风府故为诸阳主气也
    巨。甲乙作太。下同。张云。太阳为六经之长。统 摄阳分。故诸阳皆其所属。太阳经脉。覆于巅背之表。故主诸阳之气分。志云。属。会也。谓太阳为诸阳之会。 滑本。此二十字。移于伤寒一日巨阳受之之下。徐本同。文义顺承。为胜。(资生经。风府下。引此节云。然 则风府者。固伤寒所自起也。北人皆以毛裹之。南人怯弱者。亦以帛护其项。俗谓三角。是也。凡怯弱者。须 护项后可也。)
    伤寒一日巨阳受之
    张云。按人身经络。三阳为表。三阴为里。三阳之序。则太阳为三阳。阳中之阳 也。阳明为二阳。居太阳之次。少阳为一阳。居阳明之次。此三阳为表也。三阴之序。则太阴为三阴。居少阳 之次。少阴为二阴。居太阴之次。厥阴为一阴。居少阴之次。是三阴为里也。其次序之数。则自内而外。故各 有一二三之先后者如此。又如邪之中人。必自外而内。如皮部论等篇曰。邪客于皮。则腠理开。开则邪入客于 络脉。络脉满则注于经脉。经脉满则入舍于腑脏。此所以邪必先于皮毛。经必始于太阳。而后三阴三阳。五脏 六腑皆受病。如下文之谓也。简按吴。此下。补以其脉经头项循腰脊九字。不可从。
    头项痛腰脊强
    张云。凡病伤寒者。多从太阳始。太阳之经云云。(与王注同)故其为病如此。仲景 曰。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新校正云。甲乙。太素。作头项与腰皆强。简按今甲乙。作腰背强。
    身热
    张云。伤寒多发热。而独此云身热者。盖阳明主肌肉。身热尤甚也。邪热在胃则烦。故不得 卧。仲景曰。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
    不得卧
    调经论云。阳明者。胃脉也。其气下行。阳明逆不得从其道。故不得卧也。
    少阳主胆
    新校正。引全元起。太素。甲乙。并作主骨。简按病源。亦作主骨。只外台作胆。外台 引本篇文云。出第九卷中。考新校正。此篇。全本在第五卷。盖王氏改骨作胆。而宋人根据以改外台也。且灵经 脉篇云。胆主骨。如阳明。不云主胃。而云主肉。则理宜于少阳亦云主骨。盖太阳主皮肤。阳明主肉。少阳主 骨。从外而内。殆是半表半里之部分。故改胆作骨。于义为长。张云。邪在少阳者。三阳已尽。将入 太阴。故为半表半里之经。其经脉。出耳前后。下循胸胁。故为胁痛耳聋等证。仲景曰。伤寒。脉弦细。头痛 发热者。属少阳。少阳之病。口苦咽干目眩也。又曰。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者。胁下硬满。干呕不能食。往 来寒热。盖邪在阴则寒。邪在阳则热。邪在表。则无呕满等证。邪在里。则胸满干呕不能食。故成无己曰。少 阳之邪。在半表半里之间。
    未入于脏者
    简按据新校正。全本。太素。脏。作腑。甲乙。伤寒例。亦作腑。只外台作脏。恐是 亦宋人所校改也。考下文未满三日者。可汗而已。其满三日者。可泄而已。此言邪在三阳之表者。可发汗。在 三阴之脏者。可下之。若推仲景之例。则当作腑。然本经治法表里只有汗下二法。故王改腑作脏。义甚明显。 而东垣李氏云。藏。非谓五脏之脏。乃是藏物之藏。(出此事难知)三阳王氏演而作热论脏字说。(出伤寒纲 目)并属强解。志云。藏者。里也。阴也。言三阳之经络。皆受三阳邪热之病。然在形身之外。而未入于里阴。 可发汗而解也。此解为胜。
    四日太阴受之
    张云。邪在三阳。失于汗解。则入三阴。自太阴始也。仲景曰。伤寒。脉浮而缓。 手足自温者。系在太阴。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自利益甚。时腹自痛也。简按本经所论三阴病者。 即仲景所谓阳明胃家实证。故下文云。其满三日者。可泄而已。仲景所论三阴病者。乃阴寒之证。此本经所未 言及。张引彼注此。殆不免乖谬。下少阴厥阴亦同。
    络于肺
    甲乙。病源。外台。无于字。
    六日厥阴受之
    简按方氏伤寒条辨云。一日二日三四五六日。犹言第一第二第三四五六之次第也。 大要譬如计程。如此立个前程的期式约模耳。非计日以限病之谓。张云。愚 按伤寒传变。止言足经。不言手经。其义本出此篇。如上文六节是也。奈何草窗刘氏不明其理。遂谬创伤寒传 足不传手之说。盖伤寒者。表邪也。欲求外证。但当察于周身。而周身上下脉络。惟足六经。则尽之矣。手经 无能遍也。且手经所至。足经无不至者。故但言足经。则其左右前后。阴阳诸证。无不可按而得。而手经亦在 其中。不必言矣。此本经所以止言足者。为周身之表证也。
    烦满而囊缩
    简按满。懑同。说文。懑。烦也。盖烦懑。乃烦闷也。(详见生气通天论喘满注。)缪 氏伤寒撮要云。妇人亦有囊缩可辨。但其乳头缩者。即是也。李氏入门云。在女子。则阴户急痛引小腹。吴。 囊缩下。补三阴经络者。皆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十六字。此推三阳之例。则经文似脱此等十余字。然以三 阴称腑。尤为无谓。若改作脏字。仅通。
    五脏不通则死矣
    高云。则。犹即也。结上文三阴受病。非必四日太阴。五日少阴。六日厥阴。故内 之三阴。外之三阳。内之五脏。外之六腑。一日皆受其病。致荣卫不行。五脏不通。即死矣。较之两感于寒。 不免于死者。更甚也。
    渴止不满
    甲乙。伤寒例。并无不满二字。简按上文。不言腹满。此必衍文。
    而嚏
    口问篇云。阳气和则嚏。
    大气皆去病日已矣
    调经论云。泻实者。开其门而出。大气乃屈。五色篇云。大气入脏腑者。不病 而卒死。简按俱谓大邪之气。高云。其不两感于寒。属经脉之热病。皆以七日环复。病衰而愈。由此观之。则 上文所云。一日受二日受者。乃循次言之。非一定不移之期日也。会悟圣经。当勿以辞害志。
    通其脏脉
    张云。谓当随经分治也。志云。谓手足三阴 三阳之经脉。高云。脏脉。如上文太阴脾脏之脉。少阴肾脏之脉。厥阴肝脏之脉也。
    可泄而已
    张云。凡传经之邪。未满三日者。其邪在表。故可以汗。已满三日者。其邪传里。故可以 下。吴。此下补若其寒邪。传不以次。与夫专经不传。表里变易。则随证脉处治。吐下汗和。蚤暮异法。三十 二字。云。欲人通变云尔。简按王引伤寒论。义颇明显。若欲人通变。则有仲景伤寒论在焉。岂三十二字所包 括乎。不啻添足。殆亦妄。薛氏原旨云。按伤寒一证。传变无穷。此不过言传经之常。而未及于变。自仲景 而后诸大家。俱有名言可法。学人所当尽读而精思之。然义多出于仲景。于仲景书。又当闭户深求者也。
    遗
    志云。伤寒论曰。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五六枚。盖 因伤寒热甚之时而强食其食。故有宿食之所遗也。简按遗。是礼乐记。遗音遗味之遗。郑玄注。遗。犹余也。 盖与此同义。童氏活人指掌辨疑云。遗字注解多不同。活人书注。谓便不禁也。或云。遗。亡也。其人必利不 禁也。此皆非是。余谓遗者。如以物遗人之遗。即司马公所谓积德以遗后人之遗。是也。言当少愈之时。邪气 未尽去。胃气未尽复。肉食者。其后复病。多食者。其后遗病。将痊而不得痊矣。
    强食之
    甲乙。无之字。仲景云。病患脉已解。而日暮微烦者。以病新瘥。人强与谷。脾胃气尚弱。 不能消谷。故令微烦。损谷则愈。又曰。吐利发汗。脉平小烦者。以新瘥不胜谷气故也。
    调其逆从
    志云。脉浮者。以汗解之。脉沉者。以下解之。此之谓调其逆从也。高云。视其经脉之虚 实。调其阴阳之逆从。
    食肉则复
    马云。肉本性热而难化。所以热病复生。志云。肉。谓豕肉。豕乃水畜。其性寒冷。是以 多食则遗。简按当从马注。
    谵言
    甲乙。外台。作谵语。简按谵。又作。并之廉切。音詹。考之字书。义少异。集韵。谵。多 言也。。疾而寐语也。然医书则互用。刘奎说疫为二义。甚误。
    不知人六日死
    外台。作不知人则六日而死。滑云。六日。当作三日。下文可见。徐同。简按下文云。 如是之后。三日乃死。则作六日者。非字之误。谓至三日。则少阳与厥阴俱病云云。三阴三阳俱受病。水浆不 入。昏不知人。如是者三日。凡于六日之际当死也。
    三日乃死
    吴云。故不知人三日。六字为句。张云。如是之后。三日乃死。谓两感传遍之后。复三日 而死也。盖即六日之义。高云。乃死。非即死矣。简按朱氏活人书云。两感。仲景无治法。但云两感病俱作。 治有先后。伤寒下之后。复下利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宜四逆汤。复身体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 宜桂枝汤。盖本经三阴证。并是仲景所谓胃家实。不宜以彼而例此。当考伤寒论。
    病温
    生气通天论曰。冬伤于寒。春必病温。金匮真言论曰。夫精者。身之本也。故冬藏于精者。春 不病温。仲景云。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详见金匮真言论。)
    病暑
    滑云。此病暑。与病不同。病暑。即热病也。宜发汗。病则不宜汗矣。张云。寒邪中人。 而成温病暑病者。其在时则以夏至前后言。在病则以热之微甚言。故凡温病暑病。皆伤寒也。简按温病暑病。 皆是热病。以时异其名耳。考灵论疾诊尺篇云。冬伤于寒。春生瘅热。张云。即温热之病。其义可概见也。为 热之微甚者。恐非。
    与汗
    简按与。予也。玉函经总例云。仲景曰。不须汗而强与汗之者。夺其津液。又须汗而不与汗之 者。使诸毛孔闭塞。